本文列舉了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在使用中的幾個使用誤區,同時,簡單介紹 了這種動態地磅的動態稱量精度、 計量要求符合性及現場使用要求。
1.引言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從適用領域及稱量方式上 講應屬于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的概念范疇,但 其結構形式和現場使用環境要求又不在《動態公 路車輛自動衡器》國家標準及檢定規程所界定的 范圍內,也就是說,對于便攜式軸重儀這種動態地磅是無國家標準可依的。當生產廠商經自檢合 格出廠的產品到客戶使用時達不到客戶使用要求, 或達不到生產廠商標明的稱量精度等級時,因無 統一國家標準進行判定而引起雙方扯皮的事情時 有發生。針對這一情況,本文根據我廠生產的便 攜式動態軸重儀在客戶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列舉了這種動態衡器在使用中常發生的幾個誤區, 同時,簡單介紹了它的動態稱量精度、計量標準 符合性及現場使用要求。
2.常見的幾個使用誤區
2.1對計量器具的選型錯誤
有些客戶,因沒有對將要選用的稱重設備的 結構形式、稱量方式和計量精度等進行深入地了 解和認識,盲目的購買了便攜式動態軸重儀這種 計量工具,最后因計量方式選用不對或計量精度 達不到使用要求導致購買后不能使用。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主要是對行駛車輛的每個 輪軸分別進行動態稱量,并通過累加功能獲得車 輛總重量的計量方式,它不同于進行整車靜態計 量的地磅秤。首先,兩種計量器具在稱量時,車 輛的狀態不同。前者稱量時,車輛處在行駛狀態, 即動態稱重。后者稱量時,車輛處在靜止狀態, 即靜態稱重。這是兩種不同的計量方式,影響稱 量精度的因素不一樣,后端稱重軟件的處理程序 也完全不同;其次,總重量的獲取方式不同。便 攜式動態軸重儀式是對被測車輛的每個輪軸分別 進行計量最后累加獲得車輛總重量,而地磅秤是 一次性直接獲得車輛重量;最后,按《固定式電子衡器》國家標準要求,地磅秤必須符合III級秤 的精度等級,而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一般生產廠 家標明的整車動態稱量精度是± 3%FS (車速S 5km/h ,并且不建議應用于靜態稱重場合。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與秤臺式動態軸重秤相比, 后者有專用的稱量控制區,而前者因使用環境存 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如路面的平直度、無引道等, 動態稱量結果會出現很大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 使用時放置的路面地基硬、秤臺左右沿行駛方向 路面平直、被測車輛能在規定時速范圍內勻速通 過有效稱量區,動態稱量精度就高或能符合生產 廠家標明的稱量精度,反之,動態稱量精度就低。 這種現場使用環境的不確定性,會使便攜式動態 軸重儀的稱量結果出現很大偏差,這也就是導致 客戶與生產廠商之間產生分歧的主要原因。
2.2不合適的應用場合
國家明文規定,低于IV級秤精度等級要求的 計量器具不能用于貿易結算。便攜式動態軸重儀 無論是靜態檢定還是動態檢驗,其稱量精度都達 不到IV級秤的要求。然而,現實應用中,很多交 警、路政部門用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的測量結果作 為對超限超載車輛的處罰依據。有些用戶還直接 把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作為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 如福建有一客戶用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向一個在建 碼頭出售石料,每噸石料10?13元的售價,這個 碼頭大約需要500萬噸石料,按± 3%的稱量精度, 這種使用的結果將是可想而知的。
2.3大秤小用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的最大量程是指對軸的最大 稱量重量,而不是對整車的稱量重量。有些客戶選 用很大量程的軸重儀,而要測量的車輛的重量很 輕,結果,出現丟軸或稱量誤差大等異常情況。
便攜式軸重儀的動態稱重程序中,為能進行準 確、可靠的軸型識別,一般都設有一定的稱重門檻 值,即所測車輛的所有軸重都不得低于這一設定 值,或者說所有軸重超過設定值才能進行軸型識 別。如果被測車輛的某一個軸或多個軸的軸重低于 稱重門檻值,動態稱重運算處理程序因接收不到該 車軸碾壓稱重臺時的信號,就會出現丟軸現象。
2.4粗暴濫用,不進行維護校準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雖具有可移動、不需安裝、使用方便等特點,但它在實際使用中也是有使用環 境要求的。鄉村土路、彎道、坡道等場合是堅決不 能使用的。同時,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作為一種計量 器具,必須需要日常維護和定期校準,如清除稱重 臺上的泥土雜物,每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校準檢 驗,這樣,有利于保證它的長期穩定性和可靠性。
3.便攜式軸重儀的動態稱量精度
3.1車輛軸載荷 3.1.1雙軸剛性車輛
對于雙軸剛性車輛這種車型而言,動態稱量 的軸載荷示值與靜態軸載荷的約定真值之間的最 大差值不應超過以下范圍:
E 級:土 2.0%
F 級:± 4.0%
3.1.2其他車型
除雙軸剛性車輛以外的其他車型,動態稱量 的軸載荷示值與軸載荷修正平均值之間的最大差 值不應超過以下范圍:
E 級:土 4.0%
F 級:土 8.0%
3.2車輛整車總重量
便攜式軸重儀動態稱量中,整車總重量示值 與整車靜態稱量確定的車輛總重量約定真值之間 的最大差值不應超過以下范圍:
5 級:土 2.5%
10 級:土 2.5%
4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對國家計量要求的符合性 《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國家標準(GB/T 21296- 2007中對該標準的適用衡器作如下規定: —安裝在稱量控制區的 —稱量速度是按制造廠規定的 且明確規定了直接安裝在普通路面的地磅不 適用該標準。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 器》標準規定的衡器是指固定安裝在公路上的地磅,且安裝區域是專用的稱量控制區域,這一區 域有嚴格的路面平直度要求,設有引道和減速帶。 而便攜式動態軸重儀具有可移動、 不需安裝的特 點,也無確定的稱量控制區,因此,便攜式動態 軸重儀是不符合《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標準 所規定的適用范圍,也就不適用于這一國家標準。 就是所說,到目前為止,便攜式動態軸重儀還無 國家標準可依。2008年,由青島衡器測試中心、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等計量機構聯合幾家便攜式 動態軸重儀生產企業,共同起草了〈〈便攜式動態 軸重儀校準規范>〉(JJF1212- 2008 ,這是目前唯一 適用于便攜式動態軸重儀校準的法律依據。
5.便攜式動態軸重儀的現場使用要求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有如下現場使用要求:
(1)地面要求:稱重臺應放置在平整的水泥 路面或平整穩定的瀝青路面,其正下方的地面不 平度S 3mm/m2。車輛行駛方向上稱重臺兩側各 18?36m范圍內路面平直,
(2)兩稱重臺使用時應擺放在一條直線上, 且與車輛行駛方向垂直;
(3)被測車輛在過衡前,其車身應與兩稱重 臺連線垂直,過衡時要勻速通過,且車速最好控 制在5km/h以內,最大不超過10km/h ;
(4)使用過程中,最好有1?2名工作人員引 導指揮車輛,保證被測車輛的車輪碾壓在稱重臺 有效稱量區域內;
(5)嚴禁車輛在過衡時在稱重臺上剎車或變速變向。
6.結束語
便攜式動態軸重儀作為對車輛超限超載的預 檢設備,稱量精度受外界因素如車速、路面情 況等影響非常大,使用時一定要嚴格按生產廠 家的使用要求來使用,且這種設備不能用于貿易 結算場合。到目前為止,其生產、檢驗還無國家 標準可依,只能依據生產廠家的企業標準和《便 攜式動態軸重儀校準規范》JJF 1212-2008進行 檢驗和校準。